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核定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附件1)要求,省科技厅将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云科联发(2021〕10号)(附件2)规定,拟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开展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的核定工作。具体申报研发机构的类型如下:
一、 由州(市)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要单位(以下简称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
二、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来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所属己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凯发K8一触即发并具备以下条件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k8凯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请符合“一”条件的单位,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提出《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申请》(附件3),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2年12月20日(星期二)上午12:00,将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的单位信息反馈市科技局。
请符合“二、三、四”条件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申请》(附件3),于2022年12月20日(星期二)上午12:00,将第二批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的单位信息反馈市科技局。
附件2.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